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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7-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主讲人:Jean-Claude MARIN 先生(巴黎大审法院共和国检察官)

  时间: 2006年10月19日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新发展

  今天我将主要从大的方面介绍法国刑法的演变概况,以及正在考虑的一些变革。在介绍法国的刑法之前,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法国司法的总体情况。

  法国有三大类司法机构,第一个是宪法委员会,它专门对宪法、对所有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法国发布所有大的法律和对外签署的条约都要经过这个委员会的审查。需要强调一点,宪法委员会对法律合宪性的监督是在法律通过和实施之前,一旦法律实施后对它的合宪性检查就不能进行了。

  第二类是法国的行政司法机构,其又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专职的行政司法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处理行政机关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从法院的结构来讲,法国的行政法体系包括三级的法院:一个最高的行政法院,相当于普通司法的最高法院;一个行政上诉法院,专门处理一审案件的上诉;还有地区设立的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从结构上来讲是最高的,但从名称上来说,为便于理解它就有点像中国的法制办。所有涉及国家行政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在发布之前要咨询这个委员会,委员会就法案的合法性和与其他法律协调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是根据法院组成人员自由的法律逻辑思想提出的,该意见对政府并无直接约束力,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政府在发布所有法律法规之前却必须遵守这个咨询程序。第二部分就是专业的、涉及到公共财物的专业司法机构。有代表性的是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分为国家的审计法院和设立在各个地区的审计法院。

  第三类的司法机构,也可以分为普通的和特殊的司法机构。普通的司法机构处理个人和法人的诉讼,在这个司法机构中设立有检察机构。在普通法司法机构当中,大审法院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其管辖范围几乎囊括了一切,除了那些特殊司法机构的管辖。巴黎大审法院它又有不同于其他大审法院的职能,如,在欧盟范围内的合同商标的问题由巴黎大审法院来处理。大审法院下面还有一个法庭,二者间分工界限为:下设的基层司法法庭接受的个人诉讼金额不超过一万欧元,如果超过这个金额就由大审法院来处理。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三个主要的专业法庭。首先是商业法院,凡是涉及到商人之间的诉讼要由商业法院来处理,其法官是由商人之中自己推举出来的。如果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发生涉及劳动方面的争议要由劳动争议庭来处理,涉及社会保障的有专门的社保方面的机构来处理。在全法国一共有181个大审法院,都由职业法官组成。一般的大审法院里面都设有专门的儿童法庭或称为未成年人法庭,主要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两种类型案件:一种是未成年作案的,一种是在案件中受害人是儿童。在大审法院下面还设有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机构,即调查法官,同时大审法院还设有检察官的办公室。

  司法审查都要遵循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因此法院做出的裁决应该都可以上诉,在法国也有专门处理上诉案件的35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下设若干个庭,这些庭基本把司法中各类型案件都包括了,比如说经济庭、行政诉讼庭等等。上诉法院也设有检察官,他在法国整个公诉结构当中处于中间地位,上面连接着司法部部长,下面连接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的各个法院的检察官。

  法国181个大审法院和35个上诉法院的上面还有一个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审实体,只是对法理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某个上诉法院的判决不合法、不适宜,他会把它送交另一同级别的法院即另一上诉法院进行再次审理。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判例对促进整个司法界的判决和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在这181个大审法院当中,有个别法院是有特殊位置的。巴黎的大审法院在整个司法领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今天我们谈论的主要核心点是刑法,巴黎大审法院的检察官在下列这些权限范围内享有在全法国的公诉权:涉及反恐怖活动的诉讼,涉及到金融债券领域的案件,涉及到行贿的案件,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商标案件,在全法国3 5个地区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诉讼,在法国水域之外的国际公海由法国轮船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件,还有其他关于国际性有组织犯罪。其他检察官不负责的案件也交由巴黎大审法院来处理。

  下面再给大家主要介绍一下法国共和国检察官位置的特殊性。

  共和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以下几点是一致的:职业培训一样,都在一个学校毕业;他们对国家进行宣誓时的誓言是一样的;出庭时穿的服装服饰和法官是一样的;他们和法官一样也对社会承担着保护公民自由的责任。

  检察官和法官又有区别:首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受任何人的辖制,完全自主的做出判决,但是检察官所在的整个公诉机构,整个检察机构都是以等级来组织在一起的。如果把法国的公诉机构比作有三级的火箭,其顶端是司法部部长,他是由政府任命的;第二级是设在35个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即总检察长;第三级是共和国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检察长、部长这三级就组成了整个公诉机构。这三级当中只有共和国检察官,也就是说大审法院和下面基层法院的检察官有权提起公诉。

  法国检察官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法国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即便一个刑事案件的案情和罪犯都已确定,他也可以对这个案件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理解为独立的,它必须要和整个公诉机关的政策、它的等级制度结合起来理解。在等级制度当中,有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根据法律,法国的司法部长--也就是公诉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在法律范围内要对下级的检察官给予政策指导。这种指导不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指示,而是就这一阶段某一个地区要侧重哪一方面的诉讼作出公诉的指导意见。如果涉及到某一个案的时候,上级还有一种制衡的力量。这种制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作为司法部长或者说检察长,他们无权要求共和国检察官放弃对某个案件的承办或起诉,但是他们有权要求基层检察官要对哪个事件进行起诉;另外一点,如果上级指令要对某个事件提起公诉,但是基层检察官有异议的话,首先他必须执行提起公诉,但是在法庭上他可以在陈述公诉意见之外提出自己个人的看法,这个发言权也是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下面来看一下法国刑法的特点。在法国刑法当中,首先要提到有两种侦查,一种对案件的侦查是由检察官直接领导,在他指挥下进行调查;第二种是,如果这个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办案时间比较长,可以交由专门的法官(调查法官),由调查法官来从事专门的调查。调查法官受两个限制:第一他无权自己决定对案件开始调查,而只能接收移送调查的任务;第二,调查法官无权像检察官那样出庭对案件进行陈述。

  刑事诉讼法在法国也是讨论的焦点,刑事诉讼法在最近十年议论不断,首要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或是改革比较频繁,最近有8次,尽管不是很全面,只是部分。

  法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引起如此争论,我想主要就在于它的历史。由于在法国历史上,刑事诉讼是单向权威的主导性的,现在则向一个更公开、更自由、更利于当事人辩解的方向发展。有人可能认为这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法国认为英美法系是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的司法体系的。


 第二个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个是普及,第二是快速,第三就是专业化。第一个普遍化,是说它既不像英美法系那种由控辩方来主导,也不是传统的由法官来主导,而是以介乎于中间的、作为互变的这种方式来出现。尽管有这种变化的倾向,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国在刑事案件当中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办阶段还是完全由检察官来指导的,仍然是延续传统。在这个阶段,当事人的律师是不能参与的。在(当前)变革当中,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以移交给调查法官来处理。在调查法官处理之后,程序上还是倾向于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而由法官来主导。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传统是由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由律师来主持这个调查,法官、检察官都在场,但是法官只是在控辩双方提出这些(案件)事情并进行辩论后进行裁判。大陆法系要求法官起到一个推动作用,首先由法官根据法律来调查,在调查当中再进一步澄清事实。在这一个过程中律师的作用相对就小一些。从90年代开始的变革使律师的作用在调查中出现了新的变化:他的辩解不是问什么回答什么,而是更积极的;他更早地介入调查活动中,可以很早地向调查法官提出要求,包括他能了解到调查法官掌握到什么样的证据、搜集到什么样的信息;他可以很早地提出说某个信息是不准确的,应该在那个时候就放弃等等。总之律师的作用变得更加积极,介入的时间更早。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从案件一成立就要正式用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通知。在强化了被控方的权利保护之后,在相反的方面即主控这一方应该也有一些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在传统的公诉行为之外,法院可以通过法官也可以不通过法官,以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通知某一方,警示他的某种行为如果继续下去可能带来不利后果。比如说法官可以对某个人提示某一条法律规定,或进行正式的警告,还有要求他直接对某些伤害进行赔偿。在这种警示当中律师就不起任何作用。

  第二,快速,现在法院也采取措施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从案发到处理完,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在3天到10天内处理完。

  第三,专业化的倾向。在18世纪,法官或是检察官基本上是通才,什么都可以处理,既可以处理强奸案也可以处理谋杀案。但现在,这样的人已经不存在了。最近的趋势是使从事检察业务和审判业务的法官更加专业化。我们无法要求法官或检察官跟真正的行业专家一样具有专门知识,但是可以要求他们能够理解发生在这个领域的所有的事情。目前就是按照这个要求来开始这个专业化的变革。为了适应这种倾向,现在法国的司法机构组成了不同的小组,各小组分工处理谋杀、金融、行贿等各种案件。专业化并不单单是指检察官和参与调查的检察法官,也包括从事审判的法官,否则审判的质量将会受到影响。除了在司法机关成立各种不同专业化倾向的审判组织外,巴黎大审法院检察官和法院主席也共同尝试着做一些努力将刑法和民法相互交织。比如说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这种案件,把从事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官放在一起;还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类的案件,这当中可能就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举一个具体数字,巴黎大审法院在检察长领导下一共有120名检察官,360名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其中52%的人是从事只占16%的特殊案件 ,48%的检察官要承担起84%的普通案件的办案量。

  下面我用几句话概括一下法国的刑法未来发展的大的趋向。

  第一个趋向就是它的欧洲化或者说是世界化。

  在欧盟当中统一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很明显的倾向。统一的工具首先表现为在欧盟25个签约国通行的逮捕令。这个逮捕令应该可以说非常简单,但是它在后面的隐含着一个签约国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完全信任,他不必要对另外一个国家提出逮捕某人所举的所有证据是否牢靠、是否合法、是否可信进行任何的检查和复查,而是完全地相信,所以说这个在欧盟是一个很大的举动。由于在25国内可以通行逮捕令,大大地缩短了罪犯从一个国家解送到另一个国家的时间,以前需要18个月到2年的时间,而现在缩短到41天。很显然欧盟的签约国各自诉讼法的程序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相信未来的协调会最终使他们的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从法国目前来看,最新公布的法律都注意了国际合作的这一特点,法国在准备未来能够对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给予相同的信任。

  第二个大的发展趋势涉及案件的调查,简言之,就是对我们调查法官是否还应该存在的争论。如果真要把调查法官取消,就动摇了整个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石,我是不太同意的。因为尽管调查法官承担的所有案件之中只有5%涉及到刑事案件,但是这5%实际上都是最难最复杂的,尤其是金融政治案件。在这个案件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假设我们把案件不是交给一个独立的法官,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在法国如果要把调查法官取消就应当改变检察官的地位,使其更加独立才能作为弥补,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总之,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都在变动之中。诉讼程序在司法中永远只是个工具,这个工具要不断的演变、不断的完善。在演变的过程中,其取向永远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了维护人身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领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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